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物砸傷該怎樣處理

一,高空墜物物砸傷該怎樣處理

高空墜物物砸傷該怎樣處理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於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杆、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墜落是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建築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二,高空墜物賠償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賠償。即如果是在業主户內墜落的,由業主賠償,在公用區域的設施墜落的,由物業賠償。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此類問題的處理是較為麻煩的,畢竟在實際的生活中需要自己去尋找有關的責任人,但是在問題的處理上會有不同的情況, 因此自己需要在司法手段的運用上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這樣問題的解決就會有着重要的法律基礎,但是需要自己留意現實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