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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有哪些形式

合同陷阱有哪些形式
(一)釣魚合同。行騙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對方預付定金或少量預付款,取得對方信任後,騙取全部貨物,或者先給付少量貨物,蓄意騙取全部貨款。
(二)以假亂真。行騙人主要用假公章、執照、證明、匯票,帳號、甚至假身份證明等為幌子,虛構背景編造謊言,瞞天過海。
(三)合演雙簧。這樣的騙子往往在報紙等媒體上發佈一些諸如“誠尋加工面袋、木包箱鑄件”等子虛烏有的廣告信息,然後以中介人的身份與聞之而來的當事人訂立信息中介合同,藉機收取所謂的信息費、立項費、中介服務費等
(四)偷樑換柱。又可分為明偷與暗偷兩種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説的“調包”,行騙人利用合同條款約定不明,標的物規格、型號、標準等模糊不清,通常口頭約定,故意在成交時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優,以舊充新藉以達到行騙目的。明偷主要先通過簽訂代銷、聯銷等貨物銷售合同,但售完貨後卻不付貨款,而從其他地方購進一些質次價高的假冒偽劣產品,藉以達到頂帳或賴帳的目的。
(五)隔山賣磨。此類騙術主要特點是虛構標的,即合同標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騙人往往把別人的貨説成自己的,編造事實,無中生有誘人上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標籤:陷阱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