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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

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

一、撫養權的歸屬離婚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3、十週歲以上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撫養權的變更父母離婚後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

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2、一方要求變更。

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3、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撫養已達成協議的,在未出現變更撫養的法定情形及雙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重大改變時,對方不同意的,一方的變更撫養請求難以得到支持三、支付撫養費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由一方撫養,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給付離婚孩子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