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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眾所周知,我國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就是男女雙方想結婚成為夫妻的,需要辦理結婚登記。但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那麼,不能結婚的條件有哪些呢?

不能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生活中經常有人問現在結婚有沒有限制性條件,下面就讓延輝律師為大家淺析法律上規定的不能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整理了以下點:

1、法定的結婚年齡,結婚的男方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法律上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第一、結婚的男方和女方必須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才能去民政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即男方年滿二十二週歲,女方年滿二十週歲,早於這個法定結婚年齡的,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很好理解,也就是説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奶奶不能和孫子孫女結婚,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同一個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不能結婚。

(2)自己和父母姐妹的孩子不能結婚。即結婚的男方或女方不能和表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結婚。

(3)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男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女兒結婚;女性不能和兄弟姐妹的兒子結婚。反過來就是不能和父母的親兄弟姐妹結婚。

我國實行結婚自由制度,結婚必須是在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這是結婚最基本的原則,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包辦、買賣婚姻的,尤其在偏遠的農村,人們的法律意識單薄,一旦孩子不上學了,父母為了能在生活上多個“幫手”全程操辦子女的婚事,很多結婚的孩子都還沒成年,嚴重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制度,從法律角度來講,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無效婚姻,雙方的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結婚並非小事,是將兩個人的幸福生活緊密聯繫在一起,結婚的男女雙方一定要慎重,在到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後,依法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讓自己擁有一段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

上述內容就是關於不能結婚的條件有哪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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