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於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這一規定説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並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民法典律關係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為晚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於強制性的規定,晚婚年齡則只是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結婚的流程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的程序辦理,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自願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為監誓人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頒發結婚證。
三、禁止結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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