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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條件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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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條件的有哪些

一、禁止結婚條件的有哪些

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禁止結婚的疾病是哪些?

在《民法典》中已經取消了禁止結婚的疾病這一條規定。只規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沒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並沒有關於禁止結婚的疾病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禁止結婚的條件的理解,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結婚方面的問題,如婚姻的效力有幾種?婚姻登記的程序是怎麼樣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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