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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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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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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男女結婚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此時工作人員就會審查其條件,要是滿足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的話,那麼才會給予辦理結婚。那到底結婚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從下文章進行了解。

一、結婚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二、結婚的條件是什麼

1、不能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即重婚。

《民法典》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2、當事人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基於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民法典的通例。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民法典,必須禁止。

3、當事人沒有患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民法典》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後代的健康。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癒、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癒者。

4、當事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未達到法定婚齡是結婚時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如果未達到婚齡的情況消失了,則其婚姻不認定為無效婚姻。

結婚要滿足的條件,我國《民法典》中已經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此時除了要滿足積極條件外,還要同時滿足消極條件,否則的話就不能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如果你在結婚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到我們本站網站諮詢一下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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