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結婚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安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男22週歲,女20週歲,是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線。法定婚齡具有強制性,違背法定婚齡結婚的行為,為違法行為。如虛報結婚年齡欺騙登記機關,或不足法定年齡的事實婚,均屬違法婚姻。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即要求結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喪偶或離婚的男女。只有無配偶的人,才具有結婚的條件。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離異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復婚,則構成重婚。這種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
結婚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結婚的禁止條件。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旁系血親指有間接血緣聯繫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姊妹、伯叔、姑與侄子女、堂兄弟姊妹,舅姨與甥子女、表兄弟姐妹等。
(2)禁止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二款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禁止結婚的疾病有以下三個方面:
a.患麻風病未經治癒者不得結婚。
b.患性病未經治癒者不得結婚。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種形式的傳染性較強的疾病。
c.患有其它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男女不得結婚。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禁止條件。即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誌之一。禁止重婚和“一夫一妻制”其實是異曲同工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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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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