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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結婚條件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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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結婚條件的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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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在我國男女要想成為合法夫妻的,則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而此時就要求結婚的男女具備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不能進行結婚登記。那通常不具備結婚條件的人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解答。

一、不具備結婚條件的人有哪些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説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二、勞動教養人員能否結婚?

勞動教養人員是指違反法紀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勞動教養是我國對這些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勞動教養一貫實行勞動生產與政治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為了有利於教育、感化、挽救勞動教養人員,對於勞動教養人員的婚姻問題,也應視其情況採取靈活辦法,正確處理。

1、對於在勞教前已訂有婚約的,現在雙方又要求結婚的,或是雙方原已離婚而現又要求的都應允許他們依法登記結婚或登記復婚。

2、對在勞動教養過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並要求結婚的未婚或已正式離婚的男女勞動教養人員,一般應勸導他們等到勞教解除之後,再考慮申請登記結婚。如勸説無效,只要其符合的,婚姻登記機關亦應准予登記結婚。

從《婚姻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不具備結婚條件的人其實也就是有法律中禁止結婚條件的人,主要包括重婚、近親結婚、未達到結婚年齡等等。而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員來説,只要其滿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條件,那麼也是可以結婚的。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限制人身自由並不是公民不能結婚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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