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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要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如何確定交通事故中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主要情形主要分為兩大類,共十七種責任情形。

第一大類是交通事故車主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這裏主要是以下七種情形:

(一)發生交通事故中駕駛肇事車輛的司機是被僱傭的,那麼賠償責任肇事車主或僱主都應承擔。

(二)肇事車輛是車主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就已經承包給別人、在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肇事車主和承租人共同承擔;

(三)肇事車輛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在未經許可前提下進行與執行與職務沒有關係的活動,那麼肇事司機就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同時肇事車的車主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四)肇事車輛被車主為了分享盈利而掛靠在單位名下同時收取了管理費,那麼掛靠單位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五)肇事車輛的實際駕駛員是在車主沒有許可的情形下就私自把車輛交付給第三人使用,那麼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則判定肇事車輛的佔有人,第三人共同承擔主要責任,肇事車的車主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六)肇事車輛的駕駛司機沒有經過車主的明確同意,而且是在非執行職務期間用車了,則規定肇事司機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所有各項費用,要求肇事的車主先期墊付。

(七)在交通事故的現場,出現了緊急避險的情形導致不應有損害的發生。確定是由於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緊急避險人會被作為共同被告,同時由肇事車主和司機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大類是車主外還有哪些人也需要承擔交通連帶責任,具體有以下十種情形:

(一)肇事司機在交通事故中由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暫無能力賠償的,可由肇事司機工作單位或車輛所有人進行墊付;

(二)肇事車輛為單位所有的公車不是個人車輛,肇事的司機只是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即視為司機的駕駛行為已經受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認可了,是在正常履行駕駛職責,那麼賠償責任認定中,則規定派車的單位或車輛的所有人也要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三)肇事車輛的委託人是委託他人購車從而導致代購人出現了交通事故,則規定車輛的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在停車場或者車輛維修、車輛保管期間發生的。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為車輛的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三方承擔。

(四)肇事車輛明確是在已經被盜的前提下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承擔賠償責任的就應是肇事人。

(五)發生交通事故中駕駛肇事車輛的司機,並不是肇事車輛的所在單位的司機,那麼則按規定肇事的司機與使用機動車而受益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可以由受益的單位墊付交通事故中產生的各項費用。

(六)發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如果是無償借給朋友使用,則由肇事司機與其朋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七)發生交通事故後,出現了責任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同時死亡人的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則賠償責任規定是在所繼承財產額度內賠償。如果遺產繼承人沒有遺產可以繼承或者是主動放棄或因某些原因無法繼承,那麼繼承人就不用履行賠償責任了。

(八)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乘客是在乘坐公路,鐵路時有車票,或享受免票待遇,或特殊情況下已經經過承運人許可,沒有車票即可乘車的這幾種情形,那麼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是鐵路或公路的承運人。

(九)在搭順風車而且是免費乘坐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時也要追究司機的責任,司機的賠償金額可以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對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賠償數額。

(十)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是駕校的學員在學習駕車途中,則規定駕校的學員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教練員要承擔部分連帶責任甚至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