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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法律1.04W
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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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幾種情形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及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二、股東非貨幣出資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解讀:新《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目前所有的有限責任類型的股東人數都是在2人以上,這是由於在召開股東大會時,若是有議題需要討論,是必須要得到大多數股東股東同意的,若是在設立之時,只有兩個股東,此種類型的公司,在遇到關於公司的重大利益案件時,是極有可能會引起分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