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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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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抵税

債權和債務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有債權的存在,必定有與之相符的債務存在。債權債務發生變化的時候,可以將債權債務轉讓,如果涉及到税的,可以用債權債務轉讓抵税。債權債務的轉讓意味着債權的所有者和債務的承擔者發生變化,但是雙方明確的責任和義務沒有變。接下來,小編將詳細介紹債權債務轉讓的有關內容。

一、債權債務轉讓抵税

民法法系國家均對債權轉讓中的抵銷權作了相應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擁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在債權轉讓中所產生的抵銷情形並末對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是同一類作出要求,因而這是一種含意抵銷。

債權轉讓的抵銷制度中所規定的“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中的“債權”是否是指與所轉讓債權緊密相連的雙務合同中的對債權人而言的債權,還是另外單獨民法典律關係中的債權。如果限於前者,則很好理解,因為這符合《民法典》中典型的互負債務的抵銷;但如果屬於後者,毫不相關的單務合同關係是否也可以進行抵銷?《民法典》中並末明確説明這一點。但是,筆者認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所提出的抵銷情也包括對毫無聯繫的另一債權債務的抵銷情形,因為只要其符合債務人的債權是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條件,便可以進行抵銷。有人可能會問,這是否對讓與人不公平?回答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當讓與人在享受法律賦予的可以轉讓其債權的權利時,也必須承擔因此而帶來的義務。

債權讓與人將自己一部分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務人應如何進行抵銷?原則上,債務人可進行抵銷。對於可分離之債而言,如給付之債,債務人可以具體以量的形式來按部分或比例進行抵銷,但是如果不屬可分離之債,也就是説,此債的分離將會影響到實現合同的目的,則不能進行抵銷,因為這有悖於《民法典》中第六條關於公平原則的規定。

二、債權債務轉讓如何處理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

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如果在新的合夥人加盟前告知其具體合作事項的當前情況(比如負債等)後,合夥人仍表示願意“有難同當”,堅持入夥。

就結成法律上的合夥人,受法律的約束。我國法律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所以在瞭解內情的情況下自願入夥者,必須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債務的所有者之間簽訂協議,利用債權債務轉讓抵税準確的説是將自己所擁有的債權的整體或者一部分用來抵扣產生的税。債權債務轉讓抵税降低了債權債務的複雜度,也給債權債務轉讓帶來了便利。但是小編要提醒大家,在債權債務轉讓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確債權債務的責任,防止以後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