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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法律3.28W
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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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1、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主作為僱主對機動車的運營享有“運行利益”,其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的規定,直接確定機動車主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2、出租或有償借用高度危險作業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出租或有償借用高度危險作業的車輛,車主對公共安全負有更大的責任,車主對車輛負有維修保養以確保車輛處於良好運行狀態的義務,對租借人負有謹慎審查以確保車輛交付適宜駕駛人員使用。

車主雖然喪失對車輛的支配,但是其自願放棄且目的是為了取得運營經濟利益,因此,不管車主出借有無過錯,但其享有“運行利益”,應與租借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況且,車主應當對運營車輛積極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化解車輛運營風險。


3、無償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如果出借人有過錯(比如車輛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給無資格人駕駛等),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出借人無過錯,且對車輛又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不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不承擔任何責任,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擁有的高度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義務。

因此,車主應當在強制責任保險範圍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車輛作為侵權物、國家設立強制責任險的精神相一致。


4、機動車掛靠情況下被掛靠人(登記法定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在掛靠情況下,掛靠人(實際機動車使用者)對外都是以被掛靠人名義出現的,被掛靠人負有謹慎監管掛靠人管理使用車輛義務,有義務繳納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有關商業三者險,而且對機動車運營享有“運行利益”,為保護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掛靠人追償。


5、肇事者擅自駕駛(盜竊除外)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肇事者擅自駕駛情況下,如果車主無疏於管理的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對自己所有的危險物疏於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隨意擅自使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應當與擅自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樣以加強高度危險作業的機動車所有者謹慎保管使用義務,更好地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其實一般在車主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此時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在明知對方是無證駕駛、醉駕,仍然將機動車借給對方駕駛,此時就認為車主主觀上存在過錯,所以要是發生了交通肇事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