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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證據不足的話應該怎麼處理

居住證2.97W

一、監視居住證據不足的話應該怎麼處理?

監視居住證據不足的話應該怎麼處理

1、監視居住證據不足的話公安機關可以解除監視居住措施,撤銷案件。

2、監視居住到期後,公安機關經偵查後證據不足的,如果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由監視居住變成取保候審,繼續收集證據。

3、監視居住是有一定期限的,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為6個月。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三、監視居住後還會坐牢麼?

監視居住並不意味着一定要坐牢。

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採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裏也好還是在家裏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被採取了強制措施並不意味着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偵查偵查,也就是你有沒有犯罪還在"查",你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審查起訴以後就叫被告人,這兩個階段公檢法都只能稱你"涉嫌"什麼什麼罪,只有到有罪判決下來,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麼罪。是否坐牢要取決於你是否犯罪,證據是否夠定罪。

不管在刑事案件當中有沒有監視居住的這個環節,證據不足是不可能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的,那如果證據一直不夠完善的話,公安機關也不能無限期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同時,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之間來回切換其實也有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