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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證據不足的案子怎麼樣處理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一般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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