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的案子怎麼處理
一、證據不足的案子怎麼處理
如果對證據不足的案件進行結案的問題,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三個不同的情況。
(1)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3)在審判階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説明理由。
二、不起訴決定的相關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不起訴決定的三種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在具體的過程中,有三種方式可以採用: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後,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説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複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儘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證據不足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決模式,在中間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來進行調節進行結案,或者由被害人進行自訴以及對特殊案件施行有限公訴,通過這些方式來解決證據不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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