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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中,立案是開展訴訟活動的基礎必要環節,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向法院提交材料申請立案,也可以由當事人委託律師進行立案,但實踐中,常常出現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的情況,那麼出現證據不足不予立案該怎麼辦呢?本站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閲讀。

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如何處理

一、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只要達到了該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由不立案。當事人的證據是否充分,訴訟是否有可能獲得支持,應當在審判中解決,而不應當在立案中解決,否則,“立審分離”有何意義?如果法院拒絕立案,則可以要求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若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二、民事立案的注意事項

民事立案時,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説明;

(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由此可見,當事人進行民事立案時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向法院提交相應材料,若提交材料符合法律規定,出現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的情況,則可按相關規定要求法院出具裁定,不服的可上訴。若當事人無法完成立案程序,委託專業律師進行立案是明智之選。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