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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案件會怎麼處理?

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案件會怎麼處理?

一、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案件會怎麼處理?

檢察院不批捕證據不足會將案件重新退回偵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麼辦?

檢察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面所説的,證據不夠那麼是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任何強制措施,在公安機關提出批捕時就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和材料,如果沒有或不不齊的話,那麼檢察院也會要求重新退回偵查,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這樣才能讓犯罪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