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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擔保體系建設

法律2.33W
加強擔保體系建設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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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擔保體系建設內容如下:
(一)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在國家用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專項資金(基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各地區也要結合實際,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
(二)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出資人增加資本金投入。對於由政府出資設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擔保機構,各地區要視財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採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提高其風險防範能力。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措施,組織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引導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服務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為有市場、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業開展擔保業務,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