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管理的相關規定
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管理補償款規定
第一條 徵地補償費自農用地徵收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
徵地補償費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徵地補償費的除外);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二條 徵地補償費實行實名支付。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負責土地徵收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由負責土地徵收的市和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補償登記表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專門賬户中以活期存摺的形式實名支付給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權利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徵地拆遷補償費。
第三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徵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民的原則,合理分配使用徵地補償費或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按照《廣東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分配使用,其分配使用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應實行專款專用、專户儲存,專門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第二、三產業,興辦農村集體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四條 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表決確定,收支情況應按村務公開的規定定期張榜公佈,接受羣眾監督,並上報農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徵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提出質詢,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及時予以書面答覆。
第五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強化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監管。市、縣(區)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障、農業、民政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徵地補償費的補償落實、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協助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徵地補償費使用和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因為拆遷帶來的一些問題,無非就是 徵地補償款的支付、分配和監管。如果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或者一些企業,因為一些利益處理的不妥當。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導致社會不安,釘子户和路霸的產生。為此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徵地拆遷管理過程的徵地補償款的支付、分配和監管規定的有效制定至關重要,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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