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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加強部屬單位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

衞生部關於加強部屬單位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

衞生部關於加強部屬單位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

為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特規定以下四條,請各單位嚴格執行,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因主觀因素造成的投資增加,提高投資效益。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04-07

實施時間:1994-04-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必須嚴格執行衞生部批准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如擅自違犯,一經我部發現,先停止該單位當年的國家預算內投資撥款,經部調查處理後再恢復撥款。由此引起的工程拖延和經濟損失,由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在審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及概算時,明確規定計劃建設工期,以使項目按計劃開、竣工。

第三,嚴格執行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文件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在工程完工後,各單位要及時竣工決算,組織竣工驗收。凡不及時決算,在我部投資計劃中已經銷號的項目,再要求調增項目總投資,安排投資計劃的,一律不予安排。否則,將把已經列入計劃的新項目替換下來,以有效控制建設規模。

第四,繼續推行基本建設投資包乾責任制。國家預算內投資可以承擔包乾期內因物價上漲超過預留係數而增加的投資。但不管包乾與否,國家預算內投資均不承擔以下支出:

1、擅自修改設計,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引起的投資增加;

2、計劃建設工期之外的物價上漲,定額上調等因素引起的投資增加;

3、原批覆概算或調整概算中已列明單位自籌資金的部分;

4、其它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