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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衞生部關於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衞生部關於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衞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現就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農衞發[2010]3號

頒佈時間:2010-01-10

實施時間:2010-01-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明確工作職責

鄉村醫生是指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且在村衞生室從業的人員。鄉村醫生的主要職責是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衞生服務及一般疾病的診治。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衞生服務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包括建立農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協助專業公共衞生機構提供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以外的其他公共衞生服務,包括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衞生服務現狀和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羣眾和優化衞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制定鄉村醫生配置規劃。要引入競爭機制,聘用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到村衞生室工作。根據婦幼工作需要,適當配備女性鄉村醫生。

三、加強執業管理

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嚴格鄉村醫生的准入,加強執業管理和監督考核等工作。在村衞生室從事預防、保健、醫療、護理服務的人員要具備合法執業資格。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診療行為,提高醫療衞生服務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控制醫藥費用,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等規定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繼續執業的依據。

四、開展工作績效考核

鄉鎮衞生院與村衞生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定期對鄉村醫生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衞生服務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衞生服務任務完成的數量、質量和效率。通過開展基本醫療服務任務和公共衞生服務任務考核,促進鄉村醫生改善醫德醫風,轉換服務模式,保障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考核時應充分聽取村民的意見,考核結果應在鄉村醫生所在行政村公示。公共衞生服務任務考核結果還應作為發放鄉村醫生公共衞生服務補助的主要依據。

五、提高業務素質

從農村衞生和鄉村醫生的實際出發,合理制定人才培養規劃。採取多種途徑,鼓勵有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生到村衞生室工作。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規劃,採取臨牀進修、集中培訓、城市支農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鄉鎮衞生院或縣級醫療衞生機構進行培訓,選派縣級醫院或鄉鎮衞生院衞生技術人員到村衞生室帶教,不斷提高鄉村醫生臨牀實用技能。對到村衞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大中專畢業生,應優先納入規範化培訓。

六、完善補償機制

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結合現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通過門診統籌等方式給予補償。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衞生服務,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鄉村醫生提供公共衞生的數量、質量和服務人口、範圍等因素,制定具體的補助標準,並在全面考核評價的基礎上,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核定補助。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可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多種方式予以解決。

七、推進鄉村衞生一體化管理

按照醫藥衞生體制改革要求,積極推進鄉鎮衞生院和村衞生室的一體化管理。合理劃分鄉鎮衞生院和村衞生室的職責,完善財務管理體制,明確鄉村醫生應承擔的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任務。鄉鎮衞生院要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加強對鄉村醫生執業活動的日常監管,規範服務行為。在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在村衞生室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完善鄉鎮衞生院例會制度,安排部署有關工作。在推進鄉村衞生一體化管理的過程中,要注意本着有利於村衞生室持續健康發展和更好地服務於農村居民的原則穩步推進。

八、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

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支持鄉村醫生依法執業,堅決打擊非法行醫,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和表彰。

全面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是一項長期而重要的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推動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衞生服務目標的實現。

二○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