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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關係

宅基地2.1W
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關係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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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方式有哪些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併、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項目;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綜上所述,在農村設立企業,經常要用到集體建設用地。在我國,企業只有使用權,因此,需要到鄉鎮土地部門提出用地要求,提供所需材料。鄉鎮部門審核後做出批准,符合條件的出具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一般情況下不能用於非農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