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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的變更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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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後的變更登記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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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一般是指鄉(鎮)村各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鄉鎮企業及農民個人將自己依法獲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出讓、轉讓、出租、聯營、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轉讓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行為,其實質是使用權主體的變動。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經受過法律限制、行政干預、執法清理、經濟制裁。但是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私下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活動已經相當普遍,並且愈演愈烈。無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都已大量存在,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是流轉的主要區域。可以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大量存在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客觀事實。目前,廣東、浙江、上海、山東、河北、湖北等地,都已出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隱形市場,自發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現象已成為一個突出問題。同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主體、形式多種多樣。在流轉主體上,轉讓方既有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也有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還有鄉(鎮)、村企業和個人等;受讓方既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也有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在流轉形式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涵蓋了出讓、轉讓、出租、聯營、作價入股等多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