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什麼是共同債務?
一、離婚時什麼是共同債務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出於共同生活之目的或為維持共同生活之需要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並且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之規定,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前所負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產生的時間也可以在婚前。
簡單地説,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夫妻共同債務系夫妻雙方出於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要或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所負之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麼分、如何認定
當前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理論來源主要來自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主要有兩個認定標準,經歸納總結,可分為按照用途認定和按照身份認定兩種。
(一) 按照用途夫妻共同債務怎麼分
用途認定即是以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認定標準,對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概念,實踐中往往體現為該債務是否基於夫妻共同生活之所需要,如經營之需要、維持生計之需要,撫養贍養之需要,凡滿足此要件,在實踐中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 按照身份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因用途認定被證明在實踐中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之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仰或債權人知道其實行約定財產製。該條文以婚姻關係存續為判斷為夫妻共同債務之前提,故稱為身份認定。
上述規定因對債權人保護力度大為加強,亦增加兩條限制條款,但此限制條款之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實踐中債務人藉此限制條款成功翻盤之案例亦不為多,可以説,利益保護之天平已傾向於債權人。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都是產生於婚姻關係締結之後,同時還要求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而負債。所以,要是在結婚之後一方對外欠債,但並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僅僅是一方的賭債,這樣的債務就不能按照夫妻的共同債務對待處理。不管夫妻是否離婚,這樣的債務都是不能要求其配偶來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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