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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建築物被流轉時,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法律1.11W
隨建築物被流轉時 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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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村企業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

鄉鎮村企業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物權法》第183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我國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除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由於抵押權的實現會帶來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後果,對農村建設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能出現以抵押為名,目的在於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直接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情況。物權法第183條的規定,雖然允許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廠房等建築物一併抵押,但對實現抵押權后土地的性質和用途作了限制。物權法第201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用途。換句話説,即使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其廠房等建築物被拍賣了,受讓的土地仍然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如果該土地原為工業用途,未經在有關部門批准,買受人不能將該土地用於商業、旅遊和住宅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