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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 三天

法律2.74W
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 三天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用工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