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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法律2.21W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1、以獨資、合資、合股、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2、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3、以集資、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暗示、授意、批條、指定、強令等方式,干擾監管、執法活動或者影響市場經濟活動秩序;
5、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單位中兼職、兼職取得報酬或者從事有償中介服務;
6、其他違反規定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