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構成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
一般人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其實也就是指挪用公款罪,由於法律中規定此罪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因此才有人稱之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對於行為人挪用較大數額的公款後拒不交還的行為,法律是會從重處罰。那麼現實中,一般哪些行為會構成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行為構成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三)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對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是,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一)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
(二)、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氏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但此時都要求達到了一定的數額要求之後,那麼才能被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否則只能算作一般違紀行為作出處理,自然就不會受到刑事方面的處罰。而在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情況下,如果滿足其他條件的話,那此時也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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