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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合同對代理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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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合同對代理人是否有效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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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無權處分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對於這條內容,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如果對方將不屬其所有的、無權處分的東西買給了你,或租給了你。你們之間的合同原則上是無效的,除非對方在其後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所以在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的訂立時,我們要特別注意其是否有權處分。對於一般的動產一般不易出現這樣的問題,但對於不動產,尤其是在租賃場地時要對其中的建築物的產權進行必要調查或訪問,並要求對方在合同中予以保證。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人們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千萬要注意對方對該財產是否有權處分,尤其是在購買房屋之類的價值巨大的財產時要格外注意,否則一旦合同效力待定,甚至最終被確認為無效,將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如果您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無法確定對方是否屬於有權處分,不妨諮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