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權代理是否無效?
一、法定代表人越權代理是否無效?
越權代理,是指有權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權限進行的票據代理。越權代理也是一種無權代理,因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所為票據代理行為,屬於無代理權。越權代理合同一般是不能生效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超越代理權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説如果越權代理合同被被代理人追認的才有效。
二、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為要在代理範圍之內行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72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越權代理屬於濫用代理權嗎?
越權代理一般不屬於濫用代理權,越權代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實施代理行為,而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不妥善履行代理職責職責,濫用代理權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代理是無效的,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行為人超越代理權或沒有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時,只有被代理人追認的,才具備法律效力。簽訂代理合同後,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方發生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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