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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權起訴狀

法律3.31W
第三人撤銷權起訴狀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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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一.什麼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債權人的撤銷權起源於羅馬法,因它是由羅馬法務官保羅所創設的概念,故又稱為保羅訴權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以後,如果財產已經為第三人佔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當然,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那麼就不應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而應由債務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