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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怎麼辦?

一、檢察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怎麼辦?

檢察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怎麼辦?

法院應當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二、自訴案件範圍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輕傷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對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自訴案件就是自己親自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只要屬於告訴處理的案件需要退回檢察院,並告知本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所 以,在處理之前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有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