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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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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加班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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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加班如何補休

事業單位加班的補休必須要由單位安排,公務員有專門的針對公務員指定的《公務員法》,《勞動法》中規定的加班費不適用於公務員,他們沒有加班費,只能安排補休。

《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公務員法》已明確規定,公務員加班沒有加班工資,因工作原因加班可進行調休;三是《公務員法》要求公務員必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一般不要求進行加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公務員的工時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此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由於機關工作的特點,公務員有時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加班。對於加班要給予補休,本條作了明確規定。需要進一步研究明確的是,公務員加班未能補休的,單位是否要發給加班工資。對於這個問題,立法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要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加班不補休的應當發給加班補助;有的認為,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為人民服務,加班不宜發給加班工資,並且機關中的各種加班情況很複雜,不好認定哪些是確有需要的加班。這個問題法律並未規定,總的看,加班未予補休是否發給加班工資,要視實際情況確定,對於為完成明顯超過正常工作負荷的加班,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有一定的補償。這需要相關政策法規予以進一步的明確。同時望廣大職工有時間多加學習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