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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行政調解

法律3.06W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行政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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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規定

(1)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失未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4)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3人。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