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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幾個問題

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幾個問題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當事人首先應該報警,然後有交警來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同時,交警可以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那麼,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問題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當事人享有先行告知權。

公安交警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應當調解的情形。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警部門應予調解。

三、不予調解的情形。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四、調解期限。

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五、可參加交通事故調解的人員。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六、調解的主持人員。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採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佈,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七、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