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能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嗎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
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同時該規定第八十六條還規定,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因此,調解必須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強迫雙方違背個人意志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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