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如何調解
生活中,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調解,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儘可能地心平氣和的進行協商和談判,並簽訂調解書。那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如何調解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調解的概念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有關人員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
二、參加調解的當事人
一般説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三、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1、一般來説,就肇事一方來説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又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説,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癒合並進行法醫鑑定之後提出較好。一般來説,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癒之後提出。
2、調解的地點的選擇也同樣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裏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於雙方力量的失衡,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四、申請時間
1、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五、方式
2、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
3、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4、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如何調解?通過上文的介紹可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應當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指派的兩名交通警察來主持調解。小編提醒大家如果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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