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何時開始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了的人生和財產權的一種賠償方式。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交通事故損害時,損害賠償調解是何時開始的?當事人申請損害賠償調解又從何時開始?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何時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的申請時間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知識延伸:交通事故的調解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還有訴訟等方式,具體選擇什麼方式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來確定。如果你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需要律師介入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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