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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如何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

(二)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三)參加調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過3人。調解前,當事人應準備好賠償依據,如醫療證明、撫養贍養人數及相關證明等。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