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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勞動者怎麼舉證

法律1.83W
勞動爭議中勞動者怎麼舉證
羣體性勞動爭議中勞動者可以相互作證嗎
  羣體性勞動爭議中勞動者可以相互作證。10人以上的,屬於集體案件,可以委託2到3人作為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六條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