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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舉證期限

法律1.38W
勞動爭議 舉證期限
我跟公司出了糾紛,請問勞動爭議仲裁 舉證期限是多久
 司法實務中有人認為舉證時限規定為三十日過長。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及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也就是原告必須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其準備證據材料的時間是較為充足的。對被告而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的答辯也是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材料來進行,這一答辯期間,事實上就是多數案件被告舉證的實際期限。對於大量法律關係較為明確的案件來説,這一期間是足夠的,對於複雜案件,當事人也可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來進行彌補。也有人認為三十日的舉證時限過短,理由是證據規定同時規定了當事人在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實踐中可能出現當事人以各種理由反覆申請延期舉證,使三十日的舉證時限規定流於形式,還不如直接規定為六十日或更長,但不允許申請延期舉證或只能申請延期一次,以更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由於個案的特殊情況,有的適用三十日規定顯得過長,而有的又顯得過短。《證據規定》33條關於三十日舉證時限的規定是舉證時限最短時間的規定,既有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能夠加快訴訟的進程。但應作以下完善:規定舉證時限的上限。雖然司法實務中的絕大多數審判人員為提高訴訟效率,縮短辦案週期,都儘可能把舉證時限靠近三十日的最低規定,但仍不能排除個別司法人員利用該條規定的缺陷為給某一方當事人提供非法的訴訟便利,使另一方當事人喪失平等對抗的機會。如將舉證時限指定得過長,九十日、一百二十日等。鑑於此,該條可修改為“指定的期限在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以上是勞動爭議仲裁 舉證期限多久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