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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合同爭議有哪些解決途徑

法律2.56W
發生合同爭議有哪些解決途徑
發生合同爭議有哪些解決途徑
一、解決爭議能動性不同,仲裁主動性強。
首先,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途徑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
其次,當事人還可選定仲裁員,根據們中裁法》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的規定,如果是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仲裁員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如果由三名仲裁員仲裁,雙方可各選一名,第三名即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而法院訴訟則有一定的被動性,受理法院、審判法官都不是由當事人決定的,當事人必須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房產所在區域的法院起訴。
二、解決爭議期限不同。普通程序的訴訟案件,我國目前採取的是兩審終審制,一審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二審是三個月。另外,如果發生特定事由,審限還會延長。仲裁具有高效的特點,仲裁結案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委員會一旦作出裁決就是最終裁決,自作出裁決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所需時間相對較短。
三、解決爭議費用不同,仲裁的費用比訴訟要高。申請仲裁時,要預繳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是以爭議金額為準進行計算,申請人請求的金額與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這兩項費用相加,幾乎相當於法院兩審的費用。當然仲裁費用最終由敗裁一方承擔。如果申請人的事實、法律依據、證據材料等確實比較過硬,則可放心一些,否則應慎重考慮。法院的受理費主要是根據案件標的額來確定。
四、解決爭議法律後果不同,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即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判決才是終局,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另外,如果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還可以繼續申請再審,若符合再審條件,法院會裁定再審。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旦作出發生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規定的可申請撤銷情形外,當事人不能對仲裁裁決提出上訴或者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