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你知道正確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嗎?現實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經常發生各種各樣的勞動爭議,要是遇到這樣的情況,你知道該如何來處理嗎?下面,就讓本站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途徑可以稱謂“一裁二審”制度。何謂“一裁二審”呢?就是説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先找到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如還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
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不服的話,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裁判不服,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來解決爭議糾紛的程序。
如何解決勞動爭議
首先勞動者要十分清楚那些糾紛屬於勞動爭議,這是選擇勞動爭議解決途徑的前提條件。勞動糾紛,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際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所發生的糾紛。主要體現類型有:
一、因確認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除名、辭職、辭退、離職等情況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薪金、工傷等發生的爭議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
明白了勞動糾紛的類型就可以正確適用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序了。我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途徑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訴訟。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願為基礎,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於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於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對於其他爭議,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説,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序,實行兩審終結制。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小編不得不説,在提起勞動訴訟之前,該勞動爭議必須是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且當事人對處理的結果不服。也就是説,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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