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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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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
過了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勞動者可以主張二倍工資,並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並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