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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單獨籤勞動合同書

試用期單獨籤勞動合同書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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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要單獨籤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簡單從法條上看,你簽署這類試用期合同,本質就是勞動合同,其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
同時,由於試用期合同結束,轉正時,公司還要與你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這樣相當於連續簽了兩次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這一點來看,簽署試用期勞動合同真是得不償失。
但是深究一下,《勞動合同法》規定那麼明確,為什麼這些單位有這樣的衝動,樂此不疲地簽署試用期不成立的試用期合同呢?難道這些公司老闆都是傻瓜嗎?
如果對試用期合同作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設立試用期的一大意義所在。

但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在實踐操作中是比較困難的,使得試用期的設立不能達到很多用人單位的預期。但是,如果利用《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規定則可以方便得結束試用不滿意的員工。
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好在金額不算多,除了試用期正好六個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給半個月工資就行。
有人會問,這樣做雖然有便利,但仍然會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呀。

其實,在簽署轉正時的勞動合同時,如果將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包含之前試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當於覆蓋了之前的勞動合同。加上試用期合同中對試用期的描述與轉正時簽署的那份相互印證,更加強化了這兩份合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所以也就不存在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發現只簽署試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絕,要求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也是能夠享受到一定的權利,具體的內容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當然,法律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