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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般,勞務合同訂立的時候,都會有或長或短的試用期,那麼,在試用期的時候,單位是否能解除該勞務合同?單位解除試用期工作人員的勞務合同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今天,本站小編就帶您一起來看一下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的條件。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如果員工沒有上訴的任何情形,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務合同的。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務合同,可依法尋求法律保護。如果還有其他相關法律問題存在疑惑,歡迎諮詢本站的法律顧問,我們隨時問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