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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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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風險防範
請問關於勞動合同管理風險的防範有哪些
既然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知情權,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充分利用該知情權,在招聘勞動者時,精心設計招聘錄用條件,加強入職審查,入職表務必讓勞動者當面簽名確認並存檔,以備不時之需;在勞動合同中讓勞動者書面聲明:本人保證提供的學歷證明、資格證明、工作經歷等資料真實,如有虛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經濟補償。對於以下信息,是屬於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身份證信息、學歷、資格、工作經歷等信息;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患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是否患有潛在疾病、殘疾等;是否懷孕等;是否達到法定16週歲就業年齡;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仍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有未到期的競業限制協議等。(對於與訂立勞動合同沒有直接聯繫的其它信息,勞動者有權選擇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