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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的崗位和實際崗位不符應該怎麼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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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的崗位和實際崗位不符應該怎麼索賠
簽訂勞動合同的崗位和實際崗位不符應該怎麼索賠
1、當你的工作內容與簽訂的崗位不符合,屬於合同的變更,不屬於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變更,應該要得到雙方的同意。你對此變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單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單位仍然不聽你的意見,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2、具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