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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怎麼填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是雙方在商務活動中或日常生活中,在不違揹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條款、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是雙方友好協商的結果。
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條款也需要真實客觀,針對辦公室人員填寫,需要根據擬定的合同目的來確定。如,勞動派遣合同中約定辦公室人員,需要按用工單位需要不同的崗位,分別填寫文祕、出納、行政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70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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